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宣传品设置管理的通告

2018-01-03 11:31

为维护和美化市容景观,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推进现代化泉州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宣传品设置管理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和洛江区万安街道、双阳街道,泉港区后龙镇、峰尾镇、山腰街道的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摆设拱门,悬挂气球、气柱、彩虹气膜,张挂横幅、标语,挂设彩旗等各种宣传品。

二、因公益宣传和市、区重要活动确需设置相关宣传品的,必须分别征得市、区两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根据审批范围、时限进行设置。设置期满,设置单位应当自行拆除、清除所设宣传品。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摆设拱门,悬挂气球、气柱、彩虹气膜,张挂横幅、标语,挂设彩旗等各种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擅自摆设拱门、悬挂气球、张挂横幅等宣传品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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