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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当提高新增运力奖励门槛。将“鼓励企业新增运力”中的船龄限制,由15年(含)以内调整为10年(含)以内。
二、调整企业运力规模奖励基数。将2016年12月31日的运力情况调整为2020年12月31日的运力情况。
三、调整政策限制性条款。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涉黑涉恶的,不得享受该政策。
四、调整文件有效期。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至本意见公布之日符合本意见条件的奖励或补贴,按本意见执行。
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本通知作出相应修改(修改后的版本详见附件)。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7〕150号)同时废止。
来源:招商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