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采购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营商环境,营造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市场氛围,防范廉政风险,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采购管理和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下称《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采购和招标投标适用范围及适用法规
(一)采购和招标投标适用范围。
1.《意见》所称采购活动指各镇、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国有企业(含各级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必须进行招标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2.《意见》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指招标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的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3.《意见》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本《意见》;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本《意见》。
(二)采购适用法律法规。采购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中央和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采购工作。
(三)招标投标适用法律法规。招标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等中央和省、市、区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二、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一)强化和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执行主体,采购单位法定代表人要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强化落实采购需求制定、履约情况验收、内控机制建设、政策功能落实、采购信息公开五个方面的主体责任。全面承担本级及下属单位政府采购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明确与所属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加强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情况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确保需求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应当对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开展需求调查。应当建立采购需求审查工作机制,重点审查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等。
(三)谨慎从严选择采购方式。采购人要强化采购行为的统一管理,严格各种采购方式的程序执行,严控扩大适用情形、未执行采购程序、以会议纪要替代采购流程、论证证据不充分、审查意见不明确等违规行为发生。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的适用情形要求,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由采购人自行上报市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以工作重时间紧等为由先执行后补程序,不得简单地以项目具有延续性、供应商熟悉该项目、供应商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等理由作为选择采购方式的依据。
(四)规范合理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需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应当满足货物类项目至少有三个品牌、工程和服务类至少有三家供应商可以参与的要求。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应当严肃清理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采购活动的权利。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门槛或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限制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
(五)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审核管理。采购人应充分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询价和论证工作,根据采购需求调查合理进行价格测算,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加强采购事项的预算审核,原则上实行先审查(或备案)后采购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监督检查股)预算审核管理工作机制(详见附件),切实降低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
(六)强化采购过程管理。采购人应当遵循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计划外的采购事项、采购计划的重大调整应按相关规定报批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原则上不得直接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活动。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事项通过“化整为零”等违规拆分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不得在异议答复未完成前继续进行采购活动。应当加强履约验收管理,健全采购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以优质优价采购结果和用户反馈为导向,细化内部流程,完善采购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确保采购活动实现闭环管理。
三、强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全面落实党委(党组、董事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对招标计划、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代表选派、资格预审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关键事项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领导干部(含区党工委管理的国企班子成员)不得要求有关部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进行工程物资采购,不得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二)持续强化投资评审管理。招标人应当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从严控制项目投资。应当按照《古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批复的工程程序,及时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报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详见附件),并根据批复意见履行整改义务。不得将未经区财政评审通过的政府投资项目擅自提前开展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三)强化招标投标流程控制。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招标人应严格遵循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落实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的每一个环节。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不得以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及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虚假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投标条件和倾向性条款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赶工期等理由擅自改变招标投标方式。
(四)强化标后监督管理。严禁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约定,违法将中标工程发包给他人、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行为。严格控制经过批准的项目概算,一般不予调整,确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准,且原则上只调整一次。超概算的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前,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工程造价评审,并停止拨付财政性资金。从严控制设计变更,设计变更需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未经备案或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五)加强竣工工程结算决算管理。招标人应按法定时限要求,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量增减情况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财政局,由财政局组织审核。财政局的审核批复意见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建设资金和价款结算的依据,招标人申报的结算数额被核减的部分,由承发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及相关规定处理。招标人在报批竣工财务决算时,凡增加投资未按照法规规定办理手续的,或手续不全的,或未批准,财政部门竣工财务决算不予批准。
四、健全单位内控与部门监管机制
(一)加强单位内控制度建设。采购人(招标人)要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定期轮岗,明晰采购、财务、验收、保管等岗位的职责,建立健全决策管理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内控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要建立健全采购和招标投标日常管理机构,指定一名副职领导专职负责,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精湛、公道正派的工作人员具体开展采购和招标投标工作。
(二)强化内部管理与部门监管协同力度。采购人(招标人)要建立对本级及下属单位的年度采购和招标投标事项的预算、计划编报、代理机构选择、采购和招标投标文件制定、信息公告、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环节的合规性开展自查机制。区财政局应加强对采购的资金监管,组织开展采购管理专项检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区直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标后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查违法违规问题。
(三)进一步理顺监督管理体制。区财政局依法对全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下属相关科室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负责采购和招投标的日常评审,监督检查股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日常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管按照《古雷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区财政局、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起施行。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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