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措施

2021-11-22 00:00

为促进我市服务业增长,进一步提升我市服务业发展水平,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培育新增新上规上服务业企业。对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对由规模以下转为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调动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工作积极性,对各地新增新上规上服务业企业已兑现奖励资金的,以奖代补,由市级财政按上述标准给予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财政100%奖励;新增新上服务业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增量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该企业50%奖励。

二、降低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成本。对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冷库用电年度费用50万元及以上的,按当年度用电费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鼓励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壮大规模。主要对在库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当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及以上,且增幅高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

 四、鼓励规上其他房地产业壮大规模。对在库的规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房地产咨询等其他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奖励:当年度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同比为正增长,且增幅高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按增幅高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10%、20%、30%、40%、50%及以上等5个层次,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2万元。

 五、鼓励物流企业壮大规模。首次获评国家“AAA”“AAAA”“AAAAA”称号,且营业发票均在漳州辖区内开具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50万元、70万元;等级提升给予补差奖励。

 六、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一)创新应用工程。全市每年筛选一批有代表性的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智能制造领域的市级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后,经评审验收按实际投资额(含设备、软件、通信资费)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二)研发项目试点应用。支持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业态的试点推广,对首个形成规模化商用的数字化研发试点应用项目,项目投入使用后,经评审验收按实际投资额(含设备、软件、通信资费)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度全市创新应用工程和试点应用工程项目奖励不超过5个,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七、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当年度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服务业增加值增幅位于全市前三的,经核实,市财政根据其实际兑现本政策的金额数,分别给予20%、15%、10%的服务业工作经费补助。

 本文件各具体扶持条款需制定细化方案或实施细则的,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并解释,市发改委负责牵头汇总。本文件所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奖励对象为在我市境内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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