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支持食品加工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

2022-05-18 00:00

为落实中共漳州市委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千百亿产业培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强化数字赋能,推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做优,提升漳州“中国食品名城”影响力,促进我市食品产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做大规模。支持食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产值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食品企业(以联网直报平台确认的数据为认定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二、鼓励企业智能化改造应用。支持食品企业进行数字化、工业互联网改造提升。对获评省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标杆企业的,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10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智能制造,引导企业积极实施装备换芯、生产换线、机器换工,建设一批国家及省级智能制造典型场景、示范工厂,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认定的,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分别予以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典型场景认定的,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应用经福建省认定的国家或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食品企业,给予不超过设备购买价格的1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三、鼓励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国家级研发创新平台、检验检测机构落户漳州,为产业开展服务,对重大平台落地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支持。对在漳州设立产业集群综合服务平台的第三方机构,为食品企业提供产品研发改进、数字化提升、质量提升或技术装备改造等科技创新服务,年度服务企业数多于(含)20家且服务总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予以服务平台5万元的年度运营奖励;年度服务企业数多于(含)50家且服务总金额不少于200万元的,予以服务平台20万元的年度运营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四、鼓励企业技改提升。对食品企业生产性设备投资300(含)万元以上的市级重点技改项目,在项目完工投产后按照生产性设备实际购置费(含软件、技术)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实施省重点技改项目,在省级技改奖补基础上,按省级奖补的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省级技改奖补)。〔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五、鼓励市场拓展。支持打造“漳州味”品牌,拓展销售渠道。食品企业、协会(商会)参加经主管部门确认的市外重点展会,每次按实际展会费,每个标准展位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其中参加全国春、秋季糖酒商品交易会的食品企业(包含规上、规下食品工业企业),按实际展会费每间展位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以特装展位形式参展的,以36平方米为基本单元,每个基本单元给予展会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单家企业在单个展会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家企业年度展会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鼓励食品相关协会(商会)会同展会公司组织企业抱团参加政府组织发动的各类展会,开展产业和品牌公共宣传活动,对其在宣传材料、统一布展、媒体宣传、场地费用、推介费用等方面产生费用据实给予补助,每个展会按照实际支出金额最高不超过50%给予组织方补助,补助费用最高不超过15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六、鼓励标准制修订。鼓励企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产业研究院参与食品标准制修订工作。在省级相关奖补基础上,主导、参与制订一项国家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修订一项国家标准给予不超过8万一次性奖励;主导制订、参与一项行业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7万元一次性奖励,修订一项行业标准给予不超过5万一次性奖励;主导制订、修订一项福建省地方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7万元一次性奖励;主导制订、修订一项团体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七、鼓励品牌质量提升。继续实施食品中小微企业免费检测计划,每年免费为食品中小微企业提供一次型式试验,帮助企业评估和提升实验室检测能力,引导企业重视产品质量管理和提升。鼓励食品工业企业开展“HACCP认证”(含复评),新通过“HACCP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对于获得国家和省级“质量标杆”认定的食品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40万元和15万元奖励。推广“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通过“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定(含复评)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八、鼓励开展交流合作。支持品牌宣传,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持“中国食品名城”的宣传、提升、共建活动,支持与食品行业相关媒体合作开展活动。支持食品企业、协会(商会)参与我市“中国食品名城”的宣传,企业、协会(商会)在央视、省级以上卫视频道等高端主流媒体开展品牌宣传,体现“中国食品名城漳州”内容的,给予不超过广告费用10%的补助,单家企业、协会(商会)不超过10万元(原则上一个单位支持一次)。支持举办“中国食品名城漳州食品交易会”,鼓励协会(商会)、企业参与办会,开展市场化运作,各级政府从场馆、宣传、公共服务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龙海区人民政府办好漳州食品交易会展会活动,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可对当地参展企业予以一定补贴。〔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以上扶持措施适用对象除文中注明外,均为依法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食品工业企业。所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根据受益财政原则,按现行财政体制兑现。符合本文件规定并同时符合其他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补(另有规定的除外)。除鼓励市场拓展专项和鼓励品牌质量提升专项外,单家企业当年度享受本规定的奖补金额总和原则上不高于企业当年度对属地财政贡献总额。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可叠加配套。


 本扶持措施有效期从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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