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9-06-06 17:17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充分发挥政府对产业的政策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在我市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单位);承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集聚区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条

凡在我市已依法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且开展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登记注册;对传统农、工、商贸、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应用或转型开展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及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可依申请放宽工商核定的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个性化的企业名称(包括以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名称[商号]);对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经营者,允许在符合条件的集中办公区域或产业园区(基地)内一幢楼宇登记多家企业。

第四条

对引进的海内外电子商务知名专家、行业领军人才、高级技术人才,参照《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榕政综〔2009〕66号)享受创业、教育、医疗、投融资担保以及个人住房、子女入学、学术研修津贴补助等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电子商务公共数据服务中心、电子商务培训基地等电子商务研究开发及培训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在我市启动运营并获批的国家、省级的电子商务相关研究(认定)中心、工程实验室、试点项目等,按国家、省级补助金额的1∶1和1∶0.5给予配套扶持,但各级财政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六条

对利用旧的标准厂房、商务楼宇进行提升改造,或新建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并用于电子商务企业租赁使用的,单个工程项目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达到30家以上且入驻面积超过80%,注册到资达3亿元及以上,实际运行一年以上,按照其工程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工程项目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达到70家以上且入驻面积超过80%,注册到资达7亿元及以上,实际运行一年以上,按照其工程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入驻上述专业楼宇和园区(基地)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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