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我市重点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的决策部署,锚定物流与供应链平台经济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目标,着力培育一批供应链链主企业,打造协同性强、效益显著的供应链发展模式,提升供应链地位和影响力,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引龙头、强链条、进千企、优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榕委办发明电〔202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产业为基、供应链服务强基赋能”,立足福州优势产业及供应链软硬件基础设施现状,发挥好生产性服务业的牵引作用,持续优化政策引导、金融支持、服务配套,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搭建产业链协同发展路径,提高供应链金融服务质效,充分发挥政策激励效应,结合龙头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工作,培育一批与产业发展相配套,具备较强资源配置能力的供应链链主企业,打造产业链集聚高地和区域品牌,促进物流与供应链平台经济产业链发展协同化、高端化、全球化,不断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和产品附加值,全面提升福州市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更好地服务本地企业发展。
二、发展目标
至2026年,供应链服务水平大幅提高,资源配置能力显著增强,对产业的赋能效应进一步凸显,培育壮大一批供应链核心企业和供应链服务企业。力争重点培育链主企业数达到18家,链主企业年产值(营收)总额达3000亿元,百亿供应链企业(集团)超20家。
三、主要任务
(一)着力夯实产业链发展基础
1.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带动能力强的供应链核心企业探索建设农村电商产业园区,推动农产品电商发展。支持我市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农业企业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解决农业生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存在的问题。(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渔局、市商务局、市邮政局)
2.支持制造业核心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发展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扩大中高端产品比重,不断向价值链中高端跃进。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拓展协同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维护检修等增值服务。以纺织化纤、轻工食品、机械制造、冶金建材、电子信息、精细化工等重点产业链的需求为突破点,吸附上下游企业落地园区,培育一批功能定位准确、集聚辐射能力强的生产性服务企业。(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3.发挥国企供应链引领作用,增强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支持市属国企积极拓展供应链业务,鼓励市属国企主动对接央企、省属企业,链接本地龙头企业,挖掘项目资源,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及大宗商品、消费品等领域拓展供应链业务。(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二)着力构建产业链协同发展模式
1.推动供应链服务与优势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供应链服务企业深度对接区域内农业、制造业领域优势产业集群,挖掘产业链上下游各环节原材料、中间品、产成品的供应链服务需求,提供从原料采购到成品销售的全产业链闭环供应链服务,带动优势产业上下游企业在区域内集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渔局)
2.推进“物流+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加快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提升江阴港、罗源湾、松下港、空港四大物流集聚区能级,大力发展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提速机场二期、港口后方铁路建设,构建内外联通、安全高效的物流网络。支持物流企业与制造企业业务流程融合协同,为纺织化纤、电子信息、机械制造、轻工食品、冶金建材、石油化工等产业集群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供应商管理库存、线边物流、供应链一体化服务等综合物流解决方案。支持物流企业与商贸流通企业深度协作,推广统仓共配、保税通关、支付结汇等一体化供应链服务。推动物流企业结合产业需求建设逆向物流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福州(长乐)国际航空城管委会〕
(三)着力创新产业链金融服务水平
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体制机制,为我市供应链服务企业研究专属信贷产品,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在产品创新、授信决策、业绩考核、不良率容忍度及风险责任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商务局)
2.打造供应链金融应用场景。支持金融机构深化供应链业务应用场景,开发个性化、特色化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快速响应企业融资需求。支持优势产业核心企业与金融机构或金融科技平台合作,依法依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渔局、市国资委)
(四)着力释放产业链政策激励效能
1.用足用好促进现代物流业、电子商务产业、商贸行业、平台经济发展等相关政策,积极向上争取物流与供应链平台经济有关资金,助力产业链培优扶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扩展市级平台认定范围,对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为供需双方提供服务,年纳统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且在平台上年交易额达2亿元以上的供应链企业,可认定为市级平台企业,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链主企业为持续、稳定经营需要续租我市国有房产的,由市商务局商产权单位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允许采取协议租赁等方式续租,租金按市场价确定。〔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房中心、市城镇集体联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着力锻造产业链发展引擎
1.开展供应链大项目招商竞赛,落实“三产提升”“招商攻坚”相关行动,细化产业链招商目标任务,引导各县(市)区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载体分布等情况,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鼓励供应链龙头企业开展产业链垂直整合和跨区域横向拓展,加快引进产业链上下游配套项目,不断充实全市供应链项目储备。〔责任单位:市招商服务中心、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推进福州现代物流城项目建设,紧盯京东、新希望、中国邮政等重大物流项目,集聚物流资源,为制造及商贸流通企业提供全方位智慧物流服务,打造辐射全国的东南区域物流集散中心、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核心载体,不断释放物流与供应链平台经济产业链发展新动能。(责任单位:建设现代物流城项目指挥部、连江县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3.抢抓中印尼“两国双园”发展机遇,综合运用省级专项政策措施,支持龙头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并购等海外业务,布局海外物流园区、集散基地及配送中心等,提升企业国际服务能力。推动世界500强企业、央企和省市属国企在中印尼“两国双园”落地供应链项目,拓展国际供应链业务,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大格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国资委)
(六)着力打造产业链集聚高地
1.持续建设供应链产业集聚区。利用现有的平台经济产业园载体,招大引强,集聚供应链金融、综合物流、大型批发零售、产业互联网等各类供应链服务企业,支持鼓励其在产业园设立总部或平台公司。(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金融局、市工信局)
2.做大做强园区购销供应链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工业园区聚焦产业上下游大宗购销环节,开展现代化供应链业务,建设购销供应链体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组织具备一定规模、有供应链发展特色的农业企业、制造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申报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等,宣传企业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成果,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深入推进“链长制”工作机制,统筹谋划全市物流与供应链平台经济产业链链主企业培育各项工作。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加强与产业链重点企业、有代表性的中小企业定期交流,解决影响企业供应链体系建设的急难愁盼问题,为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配套协作牵线搭桥。
(二)建立培育名单。由市商务局牵头,经各县(市)区推荐,建立龙头企业、重点项目培育名单,定期收集各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加大宣传推荐力度,总结推广供应链管理的先进模式和典型经验,促进中小企业向龙头企业学习借鉴,对标提升。
(三)优化培育政策。围绕产业链发展和企业需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不断完善供应链相关产业的扶持政策,从供应链主体培育、供应链金融服务、供应链物流集聚、数字供应链建设、供应链全球化发展等方面,加强促进供应链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支持供应链企业做优做大做强。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物流与供应链平台经济产业链链主企业培育工作任务表(2024—2026年)
2.物流与供应链平台经济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物流与供应链平台经济产业链链主企业培育工作任务表(2024-2026年)
序号
工作内容
任务
推进
时限
责任单位
1
着力夯实产业链发展基础。积极推进涉农企业发展,制造业核心企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跃进,鼓励市属国企积极拓展供应链业务。
推进涉农企业积极拓展农产品电商发展。推动传统产业技改升级,加快冶金建材、石油化工、纺织化纤、机械制造、轻工食品等行业技术革新、智能制造。推动市属国企供应链业务保持健康稳定发展势头。
2026年12月
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渔局、市商务局、市邮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2
着力构建产业链协同发展模式。推动供应链服务与优势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建设供应链平台经济体系,推动全市物流与供应链平台经济产业链年纳统销售额超7000亿元。
2024年12月
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渔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
3
着力创新产业链金融服务水平。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打造供应链金融应用场景。
为我市供应链服务企业研究专属信贷产品,开发个性化、特色化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
2026年12月
市金融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渔局、市国资委
4
着力释放产业链政策激励效能。用足用好现有产业政策,积极向上争取有关资金,助力产业链培优扶强。
引导物流与供应链平台经济企业申报市级平台认定,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奖补。
2026年12月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5
着力锻造产业链发展引擎。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紧盯重大物流项目落地建设,支持我市龙头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供应链业务。
开展产业链招商工作。积极为福州现代物流城项目争取资金倾斜。全力推动中印尼“两国双园”建设,构建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体系。
2026年12月
市招商服务中心、建设现代物流城项目指挥部、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6
着力打造产业链集聚高地。建设供应链产业集聚区,做大园区购销供应链规模,组织开展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申报。
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工业园区聚焦产业上下游大宗购销环节,开展现代化供应链业务。组织一批具备一定规模、有供应链发展特色的企业申报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
2026年12月
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附件2
物流与供应链平台经济产业链链主企业
遴选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引龙头、强链条、进千企、优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榕委办发明电〔2021〕65号)等文件精神,通过遴选一批物流与供应链平台经济产业链链主企业,发挥链主企业资源配置优势,促进我市物流与供应链平台经济产业链发展协同化、高端化、全球化,全面提升福州市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商务局组织开展物流与供应链平台经济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管理、服务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链主企业是指在物流与供应链平台经济领域具有突出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具备较强资源配置能力,发展势头良好,拥有品牌核心竞争力,愿意参与我市物流与供应链平台经济产业链优化提升工作的企业。
第四条 物流与供应链平台经济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链主企业遴选标准
第五条 认定为物流与供应链平台经济产业链链主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第六条 遴选条件
(一)营收规模。企业营收规模在本行业处于全市领先地位。物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5亿元(含)以上或年营业收入达10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20%(含)以上。供应链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00亿元(含)以上。
(二)产业带动。企业行业影响力,产业链带动能力强,能够整合产业链各规模企业的生产、供需等环节,促进产业链快速发展,在市内配套的上下游协作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0家。
(三)发展势头。企业具有较好的成长性,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四)引领作用。企业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主动参与全市产业链发展有关工作,制定链主企业带动产业链发展方案,积极开展产业链招商,引领产业链优化提升。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七条 链主企业遴选程序
(一)组织申报。市商务局按照遴选办法有关规定,发布链主企业遴选通知,明确链主企业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审核材料和遴选流程等内容,由各县(市)区商务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材料包括:物流与供应链平台经济产业链链主企业申请书、申请报告(带动产业链发展方案)、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业务往来的佐证材料、信用报告及其他有助于佐证链主企业评价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专家评审。由市商务局邀请有关部门和行业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提出链主企业建议名单。
(三)公示发布。市商务局将链主企业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请链长审定;公示有异议的,根据异议内容核实处理。
(四)链长审定。市商务局将公示无异议的链主企业建议名单报链长审定,并建立链主企业管理库,对链长审定的链主企业实施动态跟踪管理,有效期2年。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八条 定期梳理汇总链主企业诉求,不断完善服务企业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九条 链主企业应主动履行链主企业义务,主动开展产业链研究,及时梳理影响产业链发展的重大问题,为链长决策提供支撑建议;积极谋划延链补链强链等相关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助力我市物流与供应链平台经济产业链不断做优做大做强。
第十条 对不能履行产业链带动责任的链主企业,市商务局将发出内部警告,并纳入观察名单,观察期一年;观察期内仍不整改的,将取消链主企业称号,并从链主企业库中移除。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对链主企业每2年实行一次复核,复核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遴选标准和程序执行,复核结果报请链主审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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