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福州海上风电装备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

2020-09-04 00:00
为推动福州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加快发展,打造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基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政策适用范围

进入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发展并经海上风电装备产业园认可的风电装备制造企业。

二、扶持措施

(一)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支持入区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对入区企业在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前缴纳的超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税率的企业所得税部分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福清市政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我市区域内的海上风电开发企业对江阴港城经济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其提供的运维、检测、认证、培训等服务可依法依规应用尽用。支持将江阴港城经济区内企业生产产品列入省级工业产品推荐使用目录和《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在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中可依法依规应用尽用。

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全球风电市场,按省内、省外和国际市场项目分类,分别按照合同金额的1%、2%和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该项目所产生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

责任单位:福清市政府,江阴港城经济区管委会,福清市工信局、福清市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引进人才

由入区企业支付个人工薪,并在福清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奖励期3年。其子女入(转)学、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局和福清市统筹安排优质学校。对入区企业配偶安置、在福州市区落户等方面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福清市政府、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四)完善园区基础设施配套 

加快产业园供电、供水、道路、通信、消防、环保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光缆入园,满足产业园国际研发与大数据应用功能需要,打造国家级新型智慧园区。 

责任单位:福清市政府、江阴港城经济区管委会 

三、其他事项

1.上述政策,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入园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企业完成所得税年度汇缴清算后1个月内,有关部门核定奖励金额并予以兑现。

责任单位:福清市政府、市财政局、江阴港城经济区管委会

2.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福州海上风电装备产业园加快发展的四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18〕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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