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区人才招引、人才服务等人才工作,着力打造人才互动交流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努力形成全社会联系、关怀和凝聚人才的网络体系,进一步提升我区人才服务综合水平,在参考《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福建省人才驿站管理建设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292号)、《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才驿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榕人社综〔2023〕6号)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驿站是人才服务平台体系中最前沿、最广泛的基础一线平台,亦是提升人才综合服务水平和完善人才服务产业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人才驿站以“集聚人才助推高质量发展”为宗旨,以引进和服务各行业领域高端专家、经营管理人员、青年骨干等各类人才为目的,引导人才更好地融入福州高新区、扎根福州高新区,为福州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四条 人才驿站建设坚持重心下移,推动实现小核心、大外围、广覆盖、强服务;坚持整合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功能,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二章 人才驿站类型
第五条 根据面向的人才群体及承载的服务功能,大致可将人才驿站分为行业型、创业型、服务型、综合型等多种类型。
(一)行业型(产业型)人才驿站可设立在学术氛围较浓的高校、科研机构、核心企业、产业园区、行业协会,主要面向专业人才开放,用于同业人才之间交流研讨,开展创新论坛、学术探讨、创意实践、技术分享、项目合作、产研融合等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二)创业型人才驿站可设立在创业氛围浓厚的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创业园(中心)等,主要面向创业人才开放,用于开展创业培训、项目路演、创投评估、产品推介、合作洽谈等创业对接活动。
(三)服务型人才驿站可依托行业协会等设立,面向各类人才开放。主要提供人才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就业创业咨询和代办各项审批手续等“一站式、保姆式”服务。
(四)综合型人才驿站可依托人事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等,综合以上服务内容,建成多功能、大容量、全方位的综合型人才驿站。
第三章 人才驿站建站条件
第六条 人才驿站的选址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坐落在交通便利、便于联系和服务人才的场所;
(二)周边地区有较密集的产业资源,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承接实力和科研基础,在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需求较大,具有较强的辐射效应;
(三)具备开展人才活动的基本条件,能提供空间大小合适、相对独立的场地;
(四)设立项目展示和人才政策宣传专区,配备网络、多媒体及大屏幕投影等会议必备基础设施设备。
第七条 依托建站的机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度重视人才引进、人才服务工作,具备开展人才交流、人才服务活动的场地、设施等条件,能够提供相应的驿站建设配套资金,能为驿站的日常运行提供经费保障;
(二)有能力全面负责驿站日常建设和管理,研究制定人才驿站建设管理细则和发展计划,确保驿站顺利开展各类人才活动;
(三)有主体经营发展业务,优选以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为主要业务的机构;
(四)有一定数量建立对接联系、开展项目合作的专家群体,能定期开展专家交流对接活动,具有较好的示范带动效应;
(五)规章制度较为完备,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服务体系和管理服务人员队伍,能为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提供支持措施和服务平台;
(六)每年至少举办4场活动,服务人才人数不少于50人次。
第八条 人才驿站的人员配备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一支擅长策划与承办活动、沟通交流和贴心服务的管理团队;
(二)配备有专兼职人员开展多样化的人才服务,能够调配力量承担人才活动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四章 人才驿站职责功能
第九条 人才驿站的主要职责功能:
(一)交流对接的纽带。组织开展专家讲座、人才座谈、考察洽谈等活动,搭建人才与我区重点企业、主导产业等本地资源的对接交流平台,提高对接成效。
(二)引才聚才的平台。征集我区用人单位人才、技术、项目、资金的需求信息,协助完善我区人才数据库、人才技术需求数据库。加强与国内及海外引才机构沟通对接,为用人单位推荐和引进高层次人才。
(三)咨询服务的窗口。及时发布我区人才需求信息和各项人才政策,为人才提供政策咨询、人才供求信息咨询、审批绿色通道、事项代办等“一站式”服务。
(四)能力提升的杠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学习、培训、研修活动,积极嫁接“科特派”、“专家服务基层”、“职业技能提升”等活动资源,对接专家学者或行业能手提升人才能力素质。
(五)休闲保健的基地。作为人才服务场所和集散地,充分利用人才驿站周边的资源,提供食宿、研修、休闲、疗养等服务保障,协调解决人才柔性引进和智力服务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六)成果转化的桥梁。通过开展“揭榜挂帅”、人才项目对接会等,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采取项目合作、联合开发、技术入股等方式,柔性引进人才或科研团队,实现人才的科研成果、技术创新成果在我区用人单位得以转化。
(七)人才工作的延伸手臂。积极承接市区两级重点人才工作任务,成为党政部门服务人才的延伸手臂和倾听人才声音、解读人才政策的“第一窗口”,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
第五章 人才驿站申报流程
第十条 区级人才驿站的申报认定遵循以下流程:
(一)申报。区人社局每年第三季度开展区级人才驿站集中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人才驿站设站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二)认定。区人社局组织专家对照标准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一批区级人才驿站入选名单,并报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
(三)公示。区人社局对区级人才驿站入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布。公示无异议的,发布通知确定名单并统一授予“福州高新区人才驿站”牌匾。
第六章 人才驿站的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人才驿站实行定期考核、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制度。区人社局每两年对区级人才驿站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驿站发展及引领专家服务基层工作开展情况;
(二)驿站辐射带动周边地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情况;
(三)驿站人才队伍建设、各级人才工程称号入选情况;
(四)驿站举办人才交流活动场次、服务高层次人才人次情况;
(五)驿站管理运行情况及职责功能履行情况;
(六)驿站制定上报工作计划、总结和信息情况。
第十二条 人才驿站建设实行以奖代补,对于人才参与度高、服务周到、引才效果佳、人才评价好的,区人社局将择优确定一批优秀人才驿站。
第十三条 福州高新区优秀人才驿站遴选与区级人才驿站考核工作同步进行,考核得分前3名的驿站评为优秀人才驿站,并加授考核年度“福州高新区优秀人才驿站”标牌。其中,对考核排名第一的区级人才驿站,给予5万元奖励;对考核排名第二的区级人才驿站,给予3万元奖励;对考核排名第三的区级人才驿站,给予2万元奖励;对未达到建站目标(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人才驿站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到期仍整改不到位的人才驿站将收回区级人才驿站牌匾。
第十四条 区人社局优先向上推荐被评为“福州高新区人才驿站”及“福州高新区优秀人才驿站”的人才驿站参评市级人才驿站及省级人才驿站相关荣誉。
第七章 人才驿站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人社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人才驿站认定遴选工作,完善驿站运作模式和管理机制,健全服务管理方式,加强驿站运行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六条 区人社局负责监管辖区内人才驿站的运行情况,及时给予政策、人才、资金、信息和服务支持,对驿站进行建站指导;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驿站建设或依托驿站举办各类人才活动,提升人才驿站承接能力和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 强化人才驿站数字化管理工作。各家驿站可通过“线上+线下”模式扩展人才驿站应用场景和宣传渠道。
第八章 奖励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奖励经费由区引进人才专项经费列支,在遴选公示公布结束后一次性拨付至入选驿站依托单位(机构)。经费用于驿站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开展政策咨询、联谊交流、学术探讨、创意实践、技术分享、项目路演、合作洽谈等服务活动支出,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被评为“福州高新区优秀人才驿站”的应在经费拨付后的一个年度期末向区人社局提交奖励经费使用及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加强人才驿站建设是健全人才服务体系、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因地制宜,推动设立一批功能各异、特色明显的人才驿站。
第二十一条 人才驿站推荐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BC类人才等省市人才项目的,可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推介奖励实施细则》、《福州市高层次人才七条支持措施》等文件,享受相应推介(引荐)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整合使用现有资源,或与党员驿站、文化驿站、青年驿站共建共享,提高场地使用率和服务人员工作饱和度,进一步优化和提升人才驿站作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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