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法律依据】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进一步加强用地要素保障,全力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4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区辖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并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但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附条件转让合同后申请转移预告登记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申请转移预告核查】申请人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交转移预告登记申请书,区自然资源局对用地转让涉及的土地管理政策限制、原出让合同约定条件、闲置土地、司法查封、抵押等情形进行核查,经核查无异议出具书面核查意见。
第四条【转移预告登记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由转让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证书;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附条件转让合同;
(五)区自然资源局书面核查意见。
第五条【转移预告登记办理】符合办理转移预告登记条件的,由申请人向漳州高新区不动产登记处申请办理转移预告登记。
第六条【项目缺项审批】申请人可持转移预告登记证明向自然资源、建设、环保、消防等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第七条【转移预告登记转本登记】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后,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向漳州高新区不动产登记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八条【转移预告登记的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单方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二)约定的预告登记期限届满,视为失效的;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已经依法解除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有效期】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5年。如上级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按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来源:招商网络
展开